| 借閱說明 |
| 一、借閱證申請 |
讀者持含有個人身分證字號之有效證件、大陸人士持旅行證或居留證、外籍人士持護照得申請借閱證。 |
| 二、資料借閱 |
(一) 讀者限持本人借閱證方可外借資料。
(二) 外借圖書資料借閱證每張以五冊,每冊借期三十天,不予續借。
(三) 視聽資料借閱:
- 凡持本人借閱證,皆可向本館借閱視聽資料(錄影帶、CD、卡帶)。
- 視聽資料內閱每人每次限借一卷(張),限三小時內歸還,歸還後可續借
- 外借以二捲為限,每卷借期二週,不予續借。
(四) 借用資料,請遵照著作權法相關規定使用,違者自負法律責任。
(五) 下列資料不外借:
- 報紙、當期雜誌、參考工具書。
- 其他[限館內閱覽]資料。
(六) 罰則:
- 逾期歸還按逾期天數停借。
- 遺失或污損,請自購相同或較新版本賠償,附件遺失視同整套賠償。
- 未按規定將圖書資料攜出館外者,將依法辦理或通知學校、家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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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三、館內收藏之文物、器具、書畫等恕不外借,如有損毀,須負賠償責任。 |
| 四、
資料複印 |
(一) 本館不提供複印服務。
(二) 複印請遵守著作權法有關規定。
(三) 不得將資料摺疊拼合複印,以免損壞書籍。 |
| 五、其他 |
(一) 進入館內須衣履整潔,保持安靜,維護環境清潔,不可有預占座位、穿著拖 ( 輪 ) 鞋、嬉戲追逐、隨地吐痰或吸煙、飲食、睡覺及影響讀者等行為。
(二) 團體參觀者,請事先來函或電話預約。
(三) 本館各項設備,應妥善使用,若有毀損,須負賠償責任。
(四) 閱覽期刊、報紙或觀賞視聽資料,請一次取一份(卷、張;閱畢應放回原位或 歸還至指定位置。
(五) 除交誼廳外,閱覽室不得自修。
(六) 私人電器用品,請自行攜帶電池,本館不提供電力使用。
(七) 寵物及危險物品不得帶入館內,並不得張貼廣告、散發傳單及推銷商品。
(八) 貴重物品或私有書籍、書包及手提袋,應自行保管,如有遺失,本館恕不負責。
(九) 翻拍資料或館舍攝影,依本館規定辦理。
(十) 遇緊急事件,依館員指示避難或疏散。
(十一) 凡借閱視聽資料時,需符合新聞局「影片分級制度」之相關規定。
(十二) 本圖書室內設有監視系統,偷竊者一律移送法辦或通知學校、家人。 |
| 六、違反本說明者,依相關罰則辦理;不接受勸導者,得隨時請其離館。 |
| 七、本說明經館務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