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條 |
本規程依據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。 |
第二條 |
臺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(以下簡稱本會)綜理本市客家事務。 |
第三條 |
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,由市長任命之,綜理會務,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。
本會置委員十七至二十五人為無給職,由市長分別就下列人員聘兼之:
.客屬社團代表。
.熱心客家事務專家學者代表。
.對客家文化及教育有貢獻之人士。
.前項委員中,女性委員名額應占三分之一以上。
.委員任期為二年,連聘得連任一次,任期內委員因故出缺補聘者,其任期以補足原任期未滿之任期為止。 |
第四條 |
本會設下列各組、室,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:
一、第一組:掌理客家事務政策之規劃、研究發展與施政計畫、客家文化會館及客家藝文活動中心之設置與管理監督、國內外客家事務合作與交流等事項。
二、第二組:掌理客家傳統文化之保存與推廣、客家語言之發展、客家禮儀之研究、客家傳統民俗及語言人才之培育、客家藝文創作與客家社團輔導等事項。
三、秘書室:掌理本會文書、檔案、資訊、法制、研考、事務、出納、採購等事項及不屬其他各組事項。 |
第五條 |
本會委員會議以二個月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,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,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,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。 |
第六條 |
本會置主任秘書、專門委員、秘書、組長、主任、專員、分析師、組員、辦事員、書記。 |
第七條 |
本會設會計室,置會計主任,依法辦理歲計、會計及統計事項。 |
第八條 |
本會置人事管理員,由本府人事處派員兼任,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。 |
第九條 |
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,另以編制表定之。各職稱之職等,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。 |
第十條 |
本會會務會議,每月舉行一次,由主任委員召集之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,由下列人員組成之:
一、主任委員。二、主任秘書。三、專門委員。四、秘書。五、組長。六、主任。七、會計主任。八、人事管理員。 |
第十一條 |
本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,甲表由本會擬訂,報請臺北市政府核定;乙表由本會定之,報請臺北市政府備查。 |
第一二條 |
本規程生效日期,由臺北市政府另定之。 |